本报讯(钟青) 近日,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陕西丹凤县境内的“9·29”特大氰化钠泄漏丹江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出判决,丹凤县政府因环境污染损害获赔偿865.63万元。
1999年7月,胡宝林等人与陕西丹凤县四方金矿签定合同,从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运输氰化钠到四方金矿。2000年9月27日,胡宝林私自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邓小琦拉运氰 化钠。金牛公司主管销售的副经理张国井,违规批准将10.33吨氰化钠发给对方,运输途中翻车,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8万元。
2001年1月18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胡宝林、邓小琦、张国井、杨品生有期徒刑。
在责任人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丹凤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丹凤县人民政府诉称,“9·29”特大氰化钠泄漏事故给丹凤县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其中,现场抢险费用支出137万多元,另根据专家论证,为防止氰化钠进一步向河床渗透及污染下游,需72万多元费用于快速根除氰化钠下渗和水生态环境恢复,需500多万元建两座防渗坝防止下游污染,需361万元建设人畜饮水工程以解决污染源附近人畜饮水问题。2001年8月10日,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牛公司赔偿丹凤县政府经济损失692.5万元,四方金矿赔偿129.84万元,胡宝林等3人共同赔偿43.28万元。一审之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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