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陆续有卖官者被绳之以法的报道,我感到报道严重失实,法院判决也欠公正,歪曲了事实真象。那些所谓的卖官者身陷囹圄不好为自己辩护,我感到忿忿不平,斗胆出来为他们一辩。
什么是卖官?就是把官位当作商品来卖。可是我要问:官位是商品吗?显然不是。官位具有商品的二重性吗?肯定没有。官位既然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的二重性,何来官位的 买卖?再说,买卖就得有市场,有门市部,试问官位买卖的市场在哪里,卖官门市部在何处?恐怕谁也说不清楚。还有,既是买卖,就少不了账目,谁看到卖官者的账本了?说人家卖官,谁见到发票啦?没有这些证据就说人家卖官,人家能服吗?
说某某人卖官捞钱,这可能吗?人家不过是对某些人的提升提了点建议,又经过组织部门的考核,最后通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手续都很完备,符合组织原则,这有啥错?难道主要领导对人事安排不闻不问就对了吗?不可否认,有的被提升职务者给领导送过钱,但这同提官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这些人如果不送钱也有可能被提升嘛。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不送钱就一定不能提官?那么多的人没有当上官或者没有被提升,难道都是因为没有给领导送钱?这也太绝对了嘛。送钱与升官无非是一种巧合,怎么能抓住不放?噢,你问为什么要送钱?理由很简单,无非关心一下领导的生活嘛。领导那么点微薄的工资,一个月上一次高级饭店都不够用,叫他怎么生活?人家对领导那样关心,那样爱护,那样帮助,领导难道是铁石心肠,完全无动于衷?何况人家也具备了升官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领导适当地关心一下,提携一下,也是人之常情,完全是职权范围的事,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还有,人家送钱,完全出于自觉自愿,发自肺腑之情,领导又没有强迫命令,没有发通知让人给自己送钱,完全是同志之间的礼尚往来嘛。
如果做买卖,就要通行市场法则,认钱不认人。可人家领导却不是这样,而是既认钱又认人,对于不认识的人送来的钱是从来不收的。用人就得“知人”,“知人”方能善任,对于不认识的人家并没有“提携”,也没有收钱嘛。再说,也不是任何人送了钱都能当官的,据我所知,就有人因想当官送钱被拒之门外的。人家“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时候你们怎么就没看到?还有,有个顶头上司的孩子在这位领导的麾下,尽管没有送钱,不也被提到重要岗位上了吗?怎么能笼统地说凡当官者就必须送钱”,太绝对化了嘛。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红眼病”。看见人家领导腰包逐渐鼓起来就眼红,就嫉妒,盲目攀比,到处告状。找不到罪名,就说人家“卖官致富”,简直是诬陷嘛。依我之见,应该对那些人治罪,消除不安定因素,看谁还敢告状?什么?你说群众对“卖官现象”意见很大,怨声载道,这需要做点具体分析。见人家发财就眼馋,看人家升官就有气,这是一种歪风邪气嘛,应给予打击和批判,不然就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现在讲依法治国,可做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请问,刑法上哪有个卖官罪?既然没有,怎么给人家治罪?你说那实质上是一种贿赂罪,这恐怕有点牵强附会了。
什么,你说我这是胡话,是酒后失言?不,我并没有喝酒,这是我的真实思想,肺腑之言。心中有话,不得不说,如鲠在喉,一吐为快。你说我可能同卖官者是同伙,所言极是,说实话,是有那么点同病相怜,惺惺惜惺惺嘛。听说有领导因卖官被抓起来了,吓得我心惊肉跳,晚上直做恶梦,梦见我被铐起来了,惶惶不可终日。为了不步这类领导的后尘去受牢狱之苦,我绞尽脑汁想不出好办法。想把人家送的钱退回去,又有点舍不得,果真那样,我不成了“无产者”了吗?后半辈子靠什么生活?再说,既然已给人家提了官,又把钱退回去,不是太便宜了人家了吗?你说如何是好?(赵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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