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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能否证明女律师犯罪 新疆法律界争论不休(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4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1年7月3日,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院医生田明因涉嫌犯罪,委托28岁的女律师陈亚男为其辩护。

  陈亚男在向相关证人取证时得出了田明无罪的结论,并据此辩护。

  听审中,为陈亚男提供证据的证人也为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导致审理无法进
行。

  庭审后,检察机关再次把相关证人叫到检察院,以反贪局的身份要求证人重新制作笔录,证人在该次证言中证明他们给陈亚男提供的证言是在胁迫和精神压力下违心的行为,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律师陈亚男触犯了我国刑法306条的规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并提起公诉。

  2001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判陈亚男构成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陈亚男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辩护律师是在庭审中面对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的判决替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人员。但律师要依法取证,不得妨害司法诉讼。

  时下,在司法审理中,证人基于诸多原因,经常会发生向不同对象提供完全相反证言的事。在该案中,证人说甲,律师无罪,证人说乙,律师入狱,甚至在有些案件中,生死集证人于一身。这反映出我国证人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完善。近闻我国某市已在庭审中实施证人宣誓制度,作伪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应是一种司法进步。

  陈亚男一案恰恰反映了上述问题,本刊将继续关注。

  案由———

  一起受贿案引出律师妨害作证今年7月3日,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总医院心血管科主任田明因涉嫌受贿,被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7月4日,田明委托乌鲁木齐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28岁的女律师陈亚男为辩护人。

  7月5日,陈亚男赶到克拉玛依市从法院调阅了田明的案卷。案卷中支持检察机关公诉的证据只有行贿人李某、受贿人田明的审讯笔录,而无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陈亚男知悉,田明因收受陕西某医学仪器公司给付的推销心脏起搏器回扣8.5万元,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指控。而田明则称,这钱是为病人安装心脏起搏器后,医院及医生需免费经常为病人调试起搏器、诊治综合症状等,由供货方按合同付讫的随访服务费。另外,由于田明所在医院在管理上对心血管科实行了承包,医院只给发60%工资,其余40%需心血管科靠上述服务项目自行解决。田明收取医学仪器公司的随访服务费,医院及科里的人员均知情,所收费用用于科室发放奖金、搞福利等项目,其并未占为己有。因此,自己是无罪的。

  陈亚男接案后,立即返回乌鲁木齐市向事务所作了汇报,商定了取证方向,并随即赶赴西安某医学仪器公司调查取证。取证中,陈亚男证实了该公司是按起搏器价9%的比例提取随访服务费,委托各医院代办售后服务这一主要事实。

  陈亚男返回新疆后,立即回到克拉玛依,调查了该医院心血管科的医生、护士长贺某、林某、徐某以及已安过起搏器的病人等十余名证人,证实了田明等医务人员是免费为病人作随访服务,科内人员均知道有这笔服务费,且钱也是用于科内发工资、奖金、接待业务单位等开支。在近10天的取证过程中,陈亚男收取了相关证据,拟定了辩护意见、撰写了辩护词,并将案件提交事务所进行了集体讨论。

  7月15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田明受贿案。克拉玛依区检察院检察员贾志英等与陈亚男分别作为控辩双方出庭。公诉方以心血管科医生、护士贺某、林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证据,指证田明收受陕西某医学仪器公司贿赂8.5万元,构成了受贿罪。

  而陈亚男则根据取证为田明作了无罪辩护,也出示了贺、林、徐3人的证言。

  同一批证人,就同一件事,竟然作出断然相反的证言。显然,其中必然有一份证言所表述的事实是虚假的。庭审因此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宣布休庭。

  证人在公诉机关取完证后,又为律师提供了相反的证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这是检察机关始料不及的。

  7月15日晚,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将贺、林、徐等人再次叫到检察院,了解他们改变证言的原因,并重新询问取证。3人又推翻对陈亚男取证时作的证言,声称不知道有随访服务费一事,也没有分到过钱。三人同时还表示,因为陈亚男在取证时,有当时已经取保候审的田明及其妻张某两人或其中一人在场,他们心里有压力,不敢讲对田明不利的话,所以就顺着陈亚男的意思作了证。

  7月20日,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田明案。公诉方出示了贺、林、徐3人所作的第三份证言。7月25日,法庭以田明受贿8.5万元的事实,一审判决田明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非法所得。因田明妻子张某在此前已撤消了对陈亚男的委托,陈亚男未参加这次开庭。

  田明不服,提出上诉。8月25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田明的行为不属于受贿,遂以贪污罪二审判处田明有期徒刑6年,没收贪污所得。

  8月5日,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妨碍司法公正,将陈亚男从乌鲁木齐拘传至克拉玛依,随后被羁押。

  在克拉玛依区检察人员审讯陈亚男时,陈提出妨害作证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不符合诉讼程序。几天后,陈亚男被告知,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8月7日,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经克拉玛依区检察院批准,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对陈亚男执行逮捕。

  8月8日,案件移送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13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检察院检诉字140号《起诉书》指控“作为专业律师的陈亚男,为达到无罪辩护之目的,无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41条之规定,依法惩处。”检察院办理此案的第一公诉人即为田明案的公诉人贾志英。

  8月21日,法院下达通知,定于8月24日公开审理陈亚男涉嫌妨害作证案,但庭审未如期进行。

  11月27日,法院签发《出庭通知书》,告知法院将于当日(即11月27日)在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陈亚男案。

  过程———

  新疆首例律师妨害作证案引起各界关注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在陈亚男被克拉玛依区检察院拘传后,立即将情况报告新疆律师协会。

  8月7日,新疆律师协会指派由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副局长、新疆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洪军带领同泽律师事务所的4名合伙律师,前往克拉玛依了解情况。同去的一名律师以受陈亚男亲人委托的受托人身份,要求会见陈亚男,遭到有关方面拒绝。

  在此情况下,新疆律师协会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司法厅领导作了书面汇报。并向自治区人大、政法委、自治区检察院呈报,认为陈亚男案在新疆尚属首例,加之案件涉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取证方式等问题,要求对此案谨慎处理。同时,由于陈亚男被羁押时,她的孩子尚只有13个月,陈正处于哺乳期,因而希望有关方面能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批准陈亚男取保候审。

  经自治区检察院过问,克拉玛依区检察院于8月13日同意安排受托律师会见陈亚男,但拒绝了取保候审申请和要求承办此案的公诉人贾志英回避的申请。

  鉴于此状况,新疆律协又通过司法厅向自治区人大、政法委呈送了《紧急报告》,由于陈亚男所代理的田明一案在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并由此导致陈亚男一案,建议依法改变本案的管辖法院,将此案放到克拉玛依市以外的地方审理。

  该建议引起自治区政法委的高度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发生了变化。8月31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为新疆首例,社会影响较大,并已被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新闻单位所关注,为了消除有关方面的疑虑,给案件的公正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决定改变此案的级别管辖,指令克拉玛依市中院作为一审法院。

  但检察机关认为,将陈亚男案另外指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没必要改变审级。自治区有关方面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自治区高院又撤销了改变审级的决定。

  9月7日,新疆律师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专题听取陈亚男案的有关情况,并决定再次向自治区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9月24日,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向自治区纪检委递交《紧急报告》,反映了此案在侦查、立案过程中的诸多程序违法及不正常现象,并认为陈亚男所采制的贺某等3名证人证言反映的事实,已被田明案二审判决中认定,故检察机关指控陈亚男律师犯罪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庭审———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激烈

  11月27日上午,克拉玛依区法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关注此案的新疆司法部门、律师和1O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当地公检法及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士参加了旁听。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检察机关曾驳回了被告人方要求检察员贾志英回避的申请,但庭审时,控方已经更换了公诉人。

  庭审中,公诉方出具了贺某等人的3组20余份证言,称“这些纵横相证的严密证据链”,足以证实陈亚男在田明受贿案调查取证时,引导或者歪曲证人本意制作笔录,致使证据“对田明受贿罪的主要事实造成严重冲击。”

  受陈亚男亲属的委托,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姜丹、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远出庭为陈亚男辩护。由于两律师在调阅陈亚男案件时,案卷中没看到过这3组证人的证言,因而要求查看证据,以便对证据质证,但遭控方拒绝。庭审法官在辩护律师的一再坚持下最后批准,律师才看到控方出具的证人证言。

  陈亚男当庭否认了公诉人的指控及上述5名证人证言。她辩解道,自已在取证时,从没看到过贺、林、徐3人对检察机关作过的证言。这3人都是有较高文化知识、有作证行为的人,取证制作的证言他们都看过,并在每页记录上签名,这表明他们是在并未受胁迫的情况下同意证言的记录内容。

  她还认为,这3名证人在田明案开庭前后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作证时,作出了相悖的证言,其中必有一份是假证,他们必须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3名证人出于趋利避害考虑,将责任推给律师,因而,这些证言是不能采信的。即便是要追究伪证责任,也应追究3名证人。自己是无罪、无辜的。

  陈亚男的两名辩护人辩称,陈亚男在找这3名证人取证时,田明夫妇在场,但从公诉方出示的证人证言中,根本证明不了这是陈亚男故意安排的。《起诉书》中指控的对证人有“精神压力”,是凭证人自己所述,无证据可证实。辩护律师还指出,现行的《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律师取证时当事人在场,要追究律师的妨害作证罪,就是公诉方引用的《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中也没列出此项。陈亚男在取证时,向证人出示过陕西某医学仪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

  辩护律师还当庭指出了陈亚男案,在侦查、移送、审理、起诉过程中,存在的多处程序违法及其它不正常的现象,认为此案一直处于一种不客观、不公正的状态中。

  当日下午的庭审到20:30分左右。休庭后,经合议庭一个多小时的合议,法院认定陈亚男妨害作证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判处陈亚男有期徒刑6个月。陈亚男表示不服判决,认为如此判决结果,“不仅仅关系到我个人的名誉与自由,而且还关系到整个新疆律师业的执法环境”。她将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院。

  反响———

  公检法和律师都应严格依法办案

  该案判决后,引起旁听的近百名律师的关注和议论。

  克拉玛依市当地的几个律师说,这个案子对自己触动很大,要吸取教训,今后办案取证时尽量做到有两个律师同行。一名男律师说,现在律师的从业环境不太理想,尽量不要接刑事案子,免得给自己找麻烦。

  大多数旁听律师认为,陈亚男只是取证方式欠妥当,但不足以定罪。

  记者问坐在身旁的一名50多岁的律师对判决有什么看法时,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律师说:“你也听了一天了,没看到辩护律师发言需法庭批准,还时不时被法官打断,公诉方发言却不用法庭批准,随时可讲吗?你没听到检察院7月15日晚将医院那几个证人弄到检察院重新取证时,是以反贪局的身份吗?这还需要我再讲什么吗!”

  一名来自乌鲁木齐的律师认为,律师业在我国尤其是在新疆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人们对律师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律师在办案时阻力重重,特别是办刑事犯罪案件时,想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配合更是难上加难。他还认为,面对我国已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给律师应有的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平等的法律条件,加快律师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名记者感到不解的是,在11月26日晚到达克拉玛依后,虽然案件还未审理,但有一个检察系统的人到记者住地对记者们说:“陈亚男肯定要判刑,只不过她是个牺牲品,本来事情不会这样的结果。就是让XX(注:新疆律师协会一名负责人)搞坏的,把事情搞得这么大(注:指自治区领导、人大、政法委、自治区高院都关注此案)。”至记者发稿时陈亚男丈夫表示,有些业内人士劝他们先不要上诉,因为在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一上诉就会延长羁押期,等到2002年2月6日,6个月刑期满人出来,过了上诉期,却可直接申诉至自治区高院。因为,陈亚男1岁多的女儿小顺顺,天天哭闹着要找妈妈,要吃奶。对此,陈亚男及家人尚未作最后决定。

  一审判决

  律师犯妨害作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亚男在担任田明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于2001年7月12日,在调查证人贺军的过程中利用田明夫妇在场旁听时制作笔录,在谈话前先出示秦明公司有关随访费的文件及秦明公司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指出田明收受随访费属正常的报酬,系合法行为,进行引导。在贺军对被告人所记的笔录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时,被告人极力进行说服不予修改。因田明夫妇二人在场,贺军只好在笔录上签名,之后在贺军通过电话再次要求修改笔录时被告人称:“田明以后还要当主任,你在科里怎么办”等予以拒绝。7月13日被告人在调查证人徐丽萍的过程中,利用田明夫妇在场旁听制作笔录,同样先出示相关文件及笔录,指明田明收受随访费系合法行为,并且不如实按证人陈述记录,将科室支付的南山旅游费4145元记录为是田明支付,又将证人所说的“吃饭有过几次,但具体的时间、地点不清”记成“经常吃饭,都是田明支付的钱,次数记不清”,当问到科室发“红包”发了多少钱时,证人表示不知道,在场的田明补充说发了一万八千元,被告人也记录在内,当证人提出记录不正确时,被告人回答:“没关系,不用改”。同一天被告人陈亚男在与证人林玺安制作调查笔录时,同样利用田明夫妇在场,先出示相关的文件及笔录指明田明收受随访费系合法报酬,不如实按证人的陈述记录,将证人不知随访费记成“知道”并将证人没有说过的话记录为“按医院的惯例收取的起搏器劳务费一般用于科室的日常开支,如发奖金、劳务费、科室的活动”,“从他当上科室主任开始,起搏器随访费都是由他管理的,这个情况很多人都知道,医院也是知道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男身为执业律师,无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在担任田明受贿案的辩护人期间,为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利用田明夫妇二人在场或其中一人在场旁听,对证人形成精神压力,先出示相关材料,指出田明收受随访费系合法行为,引导证人,不如实地按证人的陈述记录或以相关利益要挟证人使其无法修改不实的证言,其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保障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打击刑事犯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男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摘自一审判决书)

  律师界认为

  陈亚男不构成犯罪

  在陈亚男被羁押至今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对陈亚男担任田明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人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检察机关指控陈亚男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要事实依据为:陈亚男或威胁或引诱证人,使之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证言。但是,在田明二审判决中已经认定,这些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均客观存在。故而,检察机关指控陈亚男律师犯罪是没有客观依据的。

  同时,我们认为本案从侦查阶段至今,存在大量违反程序及不正常现象。

  1.该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并将陈亚男从乌鲁木齐以拘传名义带至克拉玛依,只是在陈亚男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此类案件自行侦查提出异议后,检察机关才将案件交至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以“留置盘查”措施,将陈亚男扣留近两天,但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部有关规定,陈亚男显然不属于留置盘查对象;

  3.在该案委托律师要求会见陈亚男时,公安机关一面假意允许,同时又以非正常的“效率”将案件在半小时以内移送至检察院;

  4.该案由田明案件的公诉人贾志英担任陈亚男案件的公诉人,显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5.陈亚男于8月9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公诉人贾志荚回避,检察机关于8月11日通知其回避申请被驳回并告知其在5日内申请复议,但检察机关在8月14日,复议期尚未届满时就己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陈亚男提交复议申请的同时就向其送达了复议决定。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表现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中所持有的不正常心态。

  6.法院拒绝律师查阅及复制案件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

  7.法院不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承办人员并提出会见被告人需要院长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公检法、律师均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应依法互相制约和支持。无论陈亚男律师担任田明辩护人还是目前陈亚男律师亲属委托的辩护人,其依法履行职责时的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摘自新疆律师界意见书)(记者陆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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