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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事故处理办法有望较大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5日01:56 新华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望及时得到救助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690起,死亡257人,受伤1147人,直接经济损失731万元。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仍是交通肇事的主要群体,其中3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员肇事约占驾驶员肇事总数的半数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比上年也有所增加,全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万起,比上年增长34.1%。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抽取的。国外通行的做法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需要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赔偿费用。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得到及时补偿,草案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草案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完)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带病"车辆超载运输禁止上路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通过采取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等措施,以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使,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了说明。

  按照草案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为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又尽可能方便群众,草案针对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经常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在新车登记后2年实行年度检验,第3年至第4年每6个月检验1次,从第5年起每4个月检验1次;其他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在新车登记后2年内进行年度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大量的是小汽车),在新车登记满6年内每3年检验1次,以后实行年度检验。不按规定接受检验的,交通警察可以暂扣。

  草案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上路,对上路行使的报废车、拼装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为了防止已经报废的大型客车重新投入使用,草案还规定,报废的大客车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与超载有关,为防止超载运输,草案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人数、载质量,严禁超载。超载车辆首先必须消除违法状态(多载的人下车,多载的物卸下),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严重超载危及乘车人生命安全(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货运机动车严重超载拒不消除违法状态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改装机动车到期未恢复原状的,草案规定可对驾驶人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完)

  如何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设专章作出规定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滥罚款,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收费停车场……这些容易导致腐败的行为,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3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时间;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得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等。

  草案规定,对违反这些行为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将分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的行政处分,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还可以分别给于禁闭、辞退、取消警衔、降低警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草案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从而彻底切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的联系。(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望作出较大改革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此作了较大改革。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分析,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草案因此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而从试行这种快速处理办法的实践看,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显。

  现行办法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草案规定不再将此作为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现行办法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制,致使交通事故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鉴于这是一种新的制度,尚待实践和逐步完善,草案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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