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那日苏通讯员强刚华胡华峰)记者今日了解到,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能对“恒生”商标异议作出裁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了责令商标局限期履责的一审判决。据了解,此案是商标法修改后全国首例商标行政案件。
据了解,注册于1993年的“恒升”商标是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类。不久前,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恒生”商标。商标局于2001年7月裁定对“恒生”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此前,伟创公司和恒升电子集团都曾对“恒生”商标提出异议,认为两商标发音相同,且用在同一类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和媒体及厂商的误认。恒升电子集团曾将异议书等材料面交商标局,商标局以其卷宗中已有伟创公司的异议书为由拒收。恒升电子集团认为商标局拒不向其作出商标异议裁定的行为不正确,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商标局拒绝向恒升电子集团作出异议裁定的行为使原告无法主张异议权,无法通过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不仅明显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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