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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可移动文物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5日10:5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张志宇)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常委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特别是在明确文物的所有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责任等方面增加了新内容,引人关注。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确保国家文物的安全,加强对文物流通的管理,有必要对文
物的所有权,特别是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哪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文物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把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境内出土的文物;(二)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国家文物保管、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国家财政出资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同时增加两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并将修订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地方因工程建设、旅游参观、环境污染等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为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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