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李群)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作较大改革。这是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说明时所披露的。
贾春旺说,草案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是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经与保监会商量,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鉴于这是一种新的制度,尚待实践、逐步完善,草案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贾春旺说,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草案设专章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加强组织建设。二是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三是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了13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四是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五是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举报、检举、控告,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六十条、六十一条)。六是强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责任。
贾春旺说,草案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一是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上路,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防止超载运输。第三,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