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24日上午,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受国务院委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了说明。
贾春旺指出,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
需要。草案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
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
害赔偿事宜。
二是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
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针对目前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繁琐、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不区分情况频繁检验、审验的问题,草案区别不
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是对经国家机动车技术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
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号牌和行驶证。
三是对驾驶不同车型的驾驶员,规定了不同的驾驶证审验期。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和特种机动车的驾驶证,每年审验
一次,其他机动车的驾驶证,驾龄不满四年的,每两年审验一次;驾龄四年以上的,每四年审验一次,直到年满60岁时,再
恢复为每年审验一次。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处罚收据、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等,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警形象。为此,草案设专章作
了详细规定:
一是从加强组织建设入手,规定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二是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三是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了13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施罚款收缴分离、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作了规定。
五是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是对有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规定了行政、法律处罚情况。
关于罚款的数额,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规定了幅度。具体罚款数
额,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法和国务院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据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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