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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例商品房赔偿案仲裁仅退购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5日14:58 三秦都市报

  本报咸阳讯 (记者 凌寒)曾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的陕西省首例商品房购假赔偿案,最近有了结果,咸阳市仲裁委裁决用户岳明超与房产商咸阳大地城建开发公司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大地公司一次性返还岳明超购房款并支付装修费,但岳明超并不服。

  1995年9月1日,岳明超与咸阳大地城建开发公司签订了买卖珠泉新村16#楼东户商品房
的预售合同,约是当年11月底交房,岳明超分两次交清了房款共23万元,但直到1997年4月大地公司才将房屋交付岳明超,岳接收并进行了装修。1998年2月入住时发现主墙北边两根主体柱均为空洞,屋顶漏水、墙体多处裂缝、饮用水冲混有地热水,无法饮用等剖,因多次找大地公司解决未果。1999年8月5日,年逾古稀的岳明超向咸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大地公司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损失,返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一倍赔偿等总计91万余元。历经多次艰难开庭及装修评估鉴定、协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 2001年12月初,岳明超终于接到仲裁书。经查,大地公司当初与岳先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将房屋交付岳先生时,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仲裁庭认为岳明超未按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进行审查验收即接收并装修房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大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遂裁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大地公司一次性返还岳明超购房款23万元,支付岳房屋装修费12.5万元,岳在大地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10日内将该商品楼退还大地公司。接到仲裁书后,岳先生说,商品房是个特殊商品,作为购买者,我们根本无力按质量标准进行审查验收。仲裁只是退房,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而卖房且给我们造成损害的大地公司没半点惩戒,不公平,岳先生表示将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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