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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炭疽病毒可判死刑 我国将把反恐写进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5日18:06 北京晚报

  今日新闻事件

  乱说恐怖消息将被判刑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当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交了一项议案,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三)》草案。《刑法》的此次修改,旨在严厉
打击恐怖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坛子里是炸弹。”10月份时,某歌星在武汉机场把泡菜说成炸弹的一幕闹剧应该不会重演了。今天正在审议的修正案被通过后,今后谁要是再编造类似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道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那他有可能被判处5年的有期徒刑。

  在加强打击恐怖犯罪活动方面,此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三)》主要体现在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重了对组织和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个人和单位的量刑。现行《刑法》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量刑最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其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最高法定量刑为死刑。

  此次修改的另一个方面是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决定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并将按情节“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刑法》也将同样适用于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另外,该草案还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及偷盗、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至少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死刑。

  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今后如若再发现谁邮寄炭疽病毒可判死刑。

  今日背景支持

  为了打击恐怖活动我国《刑法》紧急进行修改

  背景一

  适应国际新形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修订通过的,经过短短的四年时间,《刑法》就面临再次修改,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1997年修订之前,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针对恐怖活动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加入了现在的第一百二十条,该条文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除了这一规定外,现行《刑法》再没有针对恐怖行为的规定。对比飞速发展的国内外局势,《刑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需要。

  国际形势的发展一日千里,各国间相互依存的程度也在日益加深。当一国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时候,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恐怖主义对世界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逐渐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为了同国际公约保持一致,我国修改《刑法》的工作已经显得刻不容缓。

  背景二

  实践呼唤反恐法

  最近,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也出现了和恐怖活动相关的一些新情况。“法为名,不为罪”,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打击恐怖主义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出台,可以说《刑法》此次修改是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谭京生说,在他多年审案过程中,遇到多起犯罪分子出于对社会的报复而投毒、纵火,甚至劫持航空器,对于这样的案子虽然大多以危害安全罪论处,但从实施动机到危害后果都似乎不足以准确量刑。因为法律讲究“罪刑法定”,若对上述行为在《刑法》中没有严格界定的话,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今日相关链接

  法律缺位造成的遗憾

  10月18日,曾因盗窃罪被判刑的上海人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分别投寄给上海市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肖永灵故意制造恐怖气氛,危害社会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法院援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肖永灵有期徒刑四年。

  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信件故意制造恐慌,具有明显的恐怖主义色彩。但法院在审理肖永灵一案的过程中却不得不面对法律缺位的尴尬,一起带有明显恐怖色彩的恶意制造恐慌案件不得不笼统地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反恐怖立法的缺位给司法带来的麻烦。

  今日本报专访

  写入刑法的目的是震慑

  “相对于犯罪行为来讲,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全国十佳律师、岳成律师事务所所长岳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有出现特定的犯罪活动才有相应法条出台,在《刑法》中增加反恐怖的内容正是体现了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特点。加强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力度,提高量刑标准,其根本的目的还在于威慑恐怖分子,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而不在于简单地对恐怖犯罪进行打击。

  对于编造和传播恐怖言论的有关规定,人大法学院韩玉胜教授认为,恐怖言论和一般所说的“言论自由”意义上的言论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因为恐怖言论的传播会在人们的心理上制造恐慌,并可能造成混乱,间接地导致损失。虽然只是语言上的传播,但已经构成了和犯罪行为等同的后果,所以可以被看做是犯罪行为,将其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本报记者李楠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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