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一项事业,是无偿为穷人及生理、心理有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社会公平得以为社会大多数人享有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开始是以穷人为援助对象,援助的主体是律师,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道义现象的法律援助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逐步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从民间行为变成国家行为,从分散、个别的救济到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迄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刚起步,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经过7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1992年,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成立。
———1994年,中国首次公开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同年,中国第一笔法律援助基金———北京律师法律援助基金设立。
———1995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开始了一些地方的试点(有的地方于1994年就开始了试点)。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已经对法律援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到1996年7月,北京、上海、武汉、广州、无锡、南通、镇江、银川、郑州、青岛、长春等20多个城市已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有些地方已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广州成立了全国首家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四川省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北京市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法律援助基金会。
———1996年11月,首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提出,今后5年至10年,中国将在一些城市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到1997年3月,全国已在大中城市建立法律援助中心47个,办理援助案件近千件。
———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标志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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