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12月7日,本报以《孕妇挺身而出,投诉公司侵权》为题报道了遵义市东方百货公司员工曹建萍等5位孕妇因怀孕被该公司以待岗名义(待岗期间不发工资)请回家休息,曹建萍向遵义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到该公司检查并责令东方百货限期改正。然而,孕妇待岗问题尚未完全处理,一名叫贾爱民的女员工状告东方百货:辞职遭刁难,不退保证金。近日,记者应邀参加了由监察支队召集东方公司人员及投诉员工到场的协调处理会。
女工贾爱民向支队投诉称:在交纳了1000元的保证金后贾正式上班。上班后她发现,在招聘时口头承诺的试用期每月工资310元被改成了200元,且工作责任和劳动强度太大,12月10日贾提出书面辞呈后11日就没有来上班。13日,当贾交接清楚工作后被公司告知:旷工一天扣200元,培训费150元,共扣350元。贾认为,她前后上了14天的班不但未有得到一分钱报酬,反而要倒贴给公司350元。
东方百货公司人员认为,一天扣200元旷工工资是公司的规定,没有违法。贾爱民没有遵守约定提出辞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就应承担培训费。
东方公司人员说,孕妇待岗问题见报后,公司通知召集5名孕妇到公司开会(实到两人),承认公司在孕妇待岗问题上的处理是错误的,欢迎5位孕妇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回公司上班,怀孕满7个月后也可视情况或上班期间给予照顾,或请事假(不发工资)休息。生产后发产假工资直至上班,工龄连续计算。支队在检查中得知,五件套的员工服装公司标明的成本价格仅为170元左右,收取1000元“服装费”就是变相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支队责令东方百货限期将保证金如数退给员工。
监察支队要求作为私营企业的东方公司必须按《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重新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合同,与员工重新签定新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张善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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