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适时立法势在必行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大汽车轮渡公司“大舜”轮沉没,死亡282人;2000年9月27日,贵州水成矿务局木冲沟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1人;今年11月14日至22日,在短短的9天中,山西省连续发生5起乡镇煤矿违法生产造成的重大、特大爆炸事故,死亡100人。
近年来,尽管党和国家将安全生产提到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安全生产的状况也有所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类伤亡事故严重,1998年至2000年工矿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38928人;特大伤亡事故频发,1998年至2000年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平均约两天就发生一起。这些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有关部门在认真分析后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地方和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建议权、避险权和人身权得不到保障;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作业问题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防止和减少事故令立法机关关注。经调研后立法机关发现,尽管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多数没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也没有规定。现行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太轻,不足以抵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问题也亟待规范。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特点,制定一部安全生产的基本法,确立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和要求,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成为当务之急。
完善生产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初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这一草案共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八十四条。
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草案以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制度为核心,确立了企业在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其具体职责作了规定;
———规定从事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还特别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严格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及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危险性生产和作业,规定了特殊的管理措施。
草案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必须与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规定政府责任加强生产监督管理
草案设专章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是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严格规定;
三是为保证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能切实有效,草案赋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职权。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社会公众、基层群众对安全生产有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在紧锣密鼓地对该草案进行审议,可以预期,不久的将来这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将面世。(本报记者 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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