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惠屏通讯员金松卫)从明年元旦起,深圳将与“不讲信用”的人处处为难。日前,一项旨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帮助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商业秩序、道德秩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的政府规章《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幼军市长签署深圳市人民政府令,《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全文见A2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在全国尚属首次。
“好人”向银行借钱不再难
《办法》实施后,我市将依法批准成立征信机构,这个机构专门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咨询及评级服务。银行接到申请贷款人的申请后,可以直接向征信机构咨询其个人的信用评级,根据这个信用评级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胆敢作假者升迁没门、赚钱无望
在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过程中,一部分事业单位的申请人弄虚作假以期获取参加分房、调房资格。《办法》实施后,上述这些申请人若再“旧戏重演”,这些“劣迹”将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他们不仅房子分不到,就连以后升迁、贷款、出国深造等都会碰钉子。单位在提拔重用这些人之前,只要向征信机构发函,征信机构根据来函中需要咨询的项目向有关部门征集信息汇总后,作出信用评估。如果这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好,升迁肯定没门了。要想赚钱,也是一个字———难!
不良记录将伴你7年
为了惩戒不诚信者,《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中的特别记录,即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保存期限最长可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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