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记者芦风)本报12月6日报道的陕西咸阳市渭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行咸阳分行500万元存款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行咸阳分行11月份分两次付给渭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存款本金300万元之后,目前又以不服咸阳市中院一审判其承担渭城区国资局5万元律师代理费及500万元存款利息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中行咸阳分行的这一举动,使这起在咸阳市乃至全省颇有影响的存款纠纷案波澜再起。
中行咸阳分行在上诉状中称,渭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500万元存款在转入该行之前,并未在该行依照规定设立任何账户,转入之后也没有要求设立账户或索要存款凭据。吸纳渭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500万元存款的,属王渭滨个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渭城区国资局和王渭滨个人承担。中行咸阳分行还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该行承担500万元存款的利息,以及渭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5万元一审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省高院驳回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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