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唐宜贵通讯员文慧军) 宜昌市一起罕见的核辐射赔偿案(详见8月24日5版报道)终因“长时间辐射”的证据不足,受害人李金元索要49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该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24日,法院依法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现为宜昌供电局输电分局退休职工的李金元,1982年4月至1986年期间, 在单位从事高压线路伽马射线的探伤拍片工作,1983年12月的一天,李带队在原枝江县红星五大队线路段的探伤拍片过程中,因参与探伤的民工操作不当,将核放射源及其铅罐从高空坠落到鱼塘里。李当即跳入塘中将其捞起,当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另据查明,李在从事探伤工作期间,因公对该辐射源进行过多次裸源检查。1986年5月,李离开探伤工作岗位后,因身体不适经常住院治疗。1992年,被诊断为“慢性放射线病”。1995年12月9日,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事后,李与其单位为给付放射性核辐射保健费及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发生纠纷。为此,病残的李金元遂与其单位宜昌供电局和该局输电分局对簿公堂。
索赔何以证据不足法院细说端详
1983年12月的一天,原告李金元在核辐射射源装置落入鱼塘后,下水将其打捞起来。对原、被告双方均不争的事实,法院在认定后,又何以认为索赔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李认为被核源持续照射3个小时,但李的病情却与受到持续大剂量照射的症状不符,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了3个小时的放射源辐射。同时,李从事放射探伤工作期间及因病住院至今,单位均已向其支付了保险待遇,并为其发放了保健津贴、伤残补助,享受了工伤待遇。
宜昌供电局表示继续对受害人负责
本报记者唐宜贵通讯员文慧军
“我们绝不会因为他状告了单位,就不管他了,他是单位的职工,单位会对他负责的。”24日,记者采访宜昌供电局局长赖平时,他这样表示。
赖平说:“法院依法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对他不合理补偿要求的判决。”他表示,企业进行医改后,已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保险规定,对于李金元日后治病所花的费用,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标准来报销。
李金元在接到判决后说,他不服。他说,近两年来,为治疗核辐射给他带来的残疾,又花掉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票据至今还未报销。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