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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合同怎能当儿戏 刚进黄金季节百信欲迁走商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6日16:08 每日新报

  眼下正进入了黄金销售旺季,正当百信鞋业惠中店四楼业主准备大干一番之际,突然“百信”的一张通知如一盆冷水浇了下来。昨天上午,感觉无助的业主们向本报打来了热线电话。

  来到百信鞋业惠中店的四楼,只见宽敞的店堂内顾客不是很多。据在该处的商户李女士介绍,她们一直在四楼经营服装。进入12月份营业收入刚有所回升,但24日,百信惠中店
招商办却发出了通知。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司变动经营模式,四楼所有商户全部迁到另一商厦。迁走截止日期为本月26日。李女士说:“赔钱的日子我们都挺了过去,刚进黄金季节,竟让大家迁走,而且事前也没跟我们商量。我签订的合同还有用吗?”更感到生气的是一位联营业主袁女士,因为她上周刚签合同交了租金,24日刚刚铺上货品准备销售就接到了要求迁走的通知。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上看,双方合作期限自2001年9月5日至2002年3月4日止。同时在该合同书第六款第三条中已写明:不得随意调整经营场地,如遇整体调整,需双方协商同意后而定。既然要双方协商,作为甲方的百信鞋业惠中商厦又为什么单方贴出通知,并规定迁走日期呢?

  在该楼三层的经理办公室,记者找到了该店的负责人李经理。李经理却说,关于迁址一事,他并没有接到任何一位业主的反对意见,所以他认为全体业主都赞同。

  工商和平分局合同科的工作人员在看过记者手中复印的合同书后说道,从合同内容来看,这份合同根本不是联营合同书。因为联营合同书制订原则应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润分成。这份合同内容中多次提到乙方租用场地、由乙方自行收银等字样,应视为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同时,既然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就必须共同遵守合同书内制订的内容,如果因单方原因未能实现,则是一种违约行为。(新报记者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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