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杨振明等四名被告人宣判并送达判决书。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振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王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忠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利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被告人杨振明、王天祥、李忠祥分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某、周某经济损失889.70元、800元、800元。法院判决,继续追缴四名被告人所得赃款,发还受害人。(记者吴学婵 张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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