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汕头12月26日电(记者杨建华)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炳幼、欧木水、林小杭、林木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被告人林炳幼系个体户,欧木水原系广东陆丰市国税局城区中心分局局长,林小杭、林木生原系陆丰市国税局城区中心分局干部。据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柄幼与郑辉绵(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997年8、9月间窜到陆丰市东海镇先后两次采用虚假身份证、生产场地、注册资金向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陆丰万安服装厂”、“陆丰亨得利工艺厂”、“陆丰富和兴针织 厂”、“陆丰海富恒服装工艺制品厂”等4家虚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又通过欧木水、林小杭办理了税务登记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为便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欧木水、林小杭将“万安”、“亨得利”两家虚假企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提前至1997年2月,将“海富恒”、“富和兴”两家虚假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分别提前至1997年2月和1997年4月。随后,林炳幼与郑辉绵(另案处理)以4家虚假企业的名义先后多次向陆丰市国税局领取了10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19本475套。欧木水指派林木生代管监开,并要求林木生把每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向其汇报。自1997年8月至11月,4家虚假企业共为15家省内外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391套,虚开总金额达256153019.04元,造成国家20923391.7元巨额税款被骗。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林炳幼和郑辉绵共向陆丰市国税局预交税款17418405.29元,经林小杭审核报陆丰市国税局审批,退还税款12279763.0
3元,实缴税款5138642.26元。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林炳幼和郑辉绵向受票方收取虚开金额约3.7%的费用,共得赃款950多万元,除缴纳税款、购买货物进项发票等费用外,余下的赃款由二人共同分赃。公诉机关认为,林炳幼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悉,法院将在进行充分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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