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12月27日消息:在深圳,个人信用状况记录将成为可供公众查询的信息,并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和事
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专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
行。
深圳市政府昨天颁布的这一规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以及征集信息机构的监管作出了
明确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二是商业信用记录;三是个人纳税
、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
特别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则包括与本人发生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本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依职权
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的机构,须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手续,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为处理好个人隐私权保护与正常征信业务开展之间的关系,该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息,必须经本人同意
;对于已征集的信用信息,个人享有知悉、查询、更正错误信息等权利。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者、使用者在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对违规泄露个人信息、超范围使用信息
以及擅自改变个人信用等级者,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深圳市政府出台此项规章,旨在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解决因个人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的掣肘。
深圳市法制局局长李华楠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政府加强税收、社保和工商登记注
册监管,有利于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而且对规范商业秩序、道德秩序、社会经济行为具有重大
意义。(李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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