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天下午,上海市二中院对原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经理胡凤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1998年下半年,个体经营者杨某另案处理向上海“十三冶”下属的工程开发公司提出挂靠要求,即用工程公司的名义建造宝山“富锦花苑”。时任上海“十三冶”经理的胡凤垠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凤垠将收受的31万元钱款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上交单位,但并没有如实讲明受贿的事实,在检察机关找其谈话时仍未如实交代,故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但鉴于胡凤垠到案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通讯员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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