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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7日11:0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记者李勇)昨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审议过程中,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成为热点问题。

  何鲁丽副委员长认为,当前形势下,国内档案不完备,馆藏文物如有偿转让对文物保护不利。逄先知委员说,馆藏文物有偿转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应从严管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与一般商品不同,馆藏文物之间的有偿转让,有很多弊端。徐惠滋委员也认
为,关于馆藏文物的有偿转让问题,宜慎重对待。当前馆的类型很多,如果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将可能导致文物流失,建议不提为好。聂大江委员说,有偿转让一般是“穷”馆向“富”馆转让,这样会损害不发达地区文博事业的长远发展,使不发达地区博物馆馆藏变得更少。馆藏文物中,一级文物是极少数,其余大量是普通文物。如此众多的文物进入转让范围,在当前文物形势严峻,管理还不上轨道,社会上有不正之风的情况下是很危险的。而文博单位是委托管理、展示文物的,不应有处置文物的权力。

  也有委员认为,全国博物馆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状况,馆藏多余的文物可以在馆际进行有偿转让,关键是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

  委员们还对文物的定义、文物保护和旅游的关系等诸方面提出了建议。彭云副委员长、聂大江委员建议将总则的第一条修改为:“文物是中华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提高公民文化素质,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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