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徐机玲) 南京市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关于撤销朱自强的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局长职务的决定》。据悉,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依法行使撤职权。
今年11月26日,朱自强等人在宁波酒后闹事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了代市长罗志军提请撤销朱自强市政公用局局长职务的议案后,一致认为,朱 自强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对自已及随行人员放松要求,吃喝玩乐,致使随行人员酒后滋事。朱自强持纵容、放任态度。事发后,朱自强既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又不及时报告,反而继续游山玩水,情节严重,应对此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会议决定依法撤消朱自强市政公用局局长职务。此前,南京市委已撤销朱自强市政公用局党委书记职务。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有免职权和撤职权。一般是对严重不称职或严重违纪、违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行使撤职权,以依法加强对其任命干部的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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