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原县委书记陈兴东,因收受贿赂15万余元于昨日被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2000年7月,陈兴东先后3次收受了贡山县富翔大锡冶炼厂厂长仇荣富(另案处理)行贿的人民币2万元,之后协调解决了该厂的矿石资源配置问题。
199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陈兴东在贡山宾馆其住处,收受了个体户和进华(另案处理)行贿的人民币1万元,为和进华把贡山宾馆当作贷款300万元的抵押物进行协调。2001年4月间,和进华为承包贡山县矿业公司,先后两次向陈兴东行贿人民币6万元。
2000年11月的一天,陈兴东在泸水县综合楼其家中收受了保山工头杨兴国(另案处理),行贿的人民币2万元,并给有关部门打招呼,使杨在参加贡山县电力公司综合楼的投标中利用中标。
2000年8月的一天,陈兴东在贡山县民贸公司其住处收受了张国红(另案处理)以“手机款”名义行贿的人民币4900元,今年初又收受了张国红行贿的有3000元人民币金穗卡一张。此后,张国红又在该卡上存入人民币1万元。
2000年1月,国祖根、张巍、邵维共(3人均另案处理)商定,从其联营体资金中拿出7万元人民币向贡山县有关领导行贿。同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邵二人来到陈兴东在贡山县林业局的住处,以释年名义向其行贿人民币2万元。当月29日,陈兴东与原县长怒雄毅主持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作出了由田祖根等人所在永森有限责任公司在莫被矿区进行开发的决定。
2000年9月,陈兴东出差到昆明期间,以借钱为名打电话约刘学兴、木军(另案处理)索要了人民币5000元。刘学兴、木军等人案发后,陈兴东将检察机关准备对他们进行调查的情况密告了刘学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兴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他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但是贡山县人民的父母官,收受他人财物15万余元,其行为应依法严惩。(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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