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近日建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进行适当修改。
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应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的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对 国家生育政策的规定进行准确表述。
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 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有关国家生育政策的规定修改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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