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2月27日电】(记者古国真 通讯员张慧鹏)长期以来,对那些已预交了执行费用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全部或大部分债权无法追回的案件,债权人反映“赢了官司输了钱”。记者今天从省高院举行的座谈会上获悉,省高院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将有效地改变这一状况。
《规定》要求,法院不收取实际不能执行的申请执行费。《规定》明确指出: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并规定执行法院是以实际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计算相应的申请执行费数额,改变了现行的按申请执行标的额计算申请执行费并强制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做法。此《规定》将收取申请执行费的口子往后移,对无法执行到财产的案件就自然不收取申请执行费了。
《规定》第六条还明确提出,经济困难人士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这些人士主要指: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招商银行的与会代表说,从去年到今年,该行一年多来用于清讨不良资产而支付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三项费用达1000多万,实施这一新措施后,预计今后可省去几百万元的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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