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志宇
12月13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正式成立。在它目前下设的13个部门中,法律事务部特别令人注目。
12月25日,记者采访了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对这个部门的地位有了较清晰的认识。 据悉,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经费为16.25亿美元,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少量补贴外,80%以上的经费要靠市场开发的收入来完成。在市场开发收入中,占很大比重的是要通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名称、吉祥物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转让获得资金、物资、技术和服务。其中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的49%,一定比例的TOP计划(国际奥委会4年一周期的商业计划)的收入,供应商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生产和零售)、邮品纪念币收入、主题文化活动(火炬接力赛等)收入。根据2008年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售出协议和第6期TOP计划(2005年至2008年)已签约的情况看,2008年北京奥运会从这两项收入中的分成已有10亿美元。但是,所有这些收入能否最后得到落实,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
这其中一部分有赖于法律事务部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处理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处理与合作伙伴包括新闻媒体的法律关系;维护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国内的一些企业并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却通过社会活动和在媒体上宣传制造“隐形市场”,让公众误以为它们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以谋取商业利益。例如,“××卡车全力支持北京奥运工程建设”的广告语,在某减肥产品的电视广告中,擅自使用“申奥形象大使”的画面,并特别加注字幕。这些严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国际奥委会坚决禁止的,如果这些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查处,将严重影响北京奥运会的市场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委会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义务,也是相应的权利人之一。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组委会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截止到目前,组委会和先前的筹备办公室已经就某些十分严重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这些行政部门正在依法处理。
这位负责人强调,充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也是我们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庄严承诺,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形象,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就是我们认真履行承诺的表示之一。随着今后全国性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规的出台,必将使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到新的阶段,我们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也就能更好地开展。
他说,目前法律事务部正根据市场开发部门移送的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对有侵权嫌疑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处,也是为了更好地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确保奥林匹克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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