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2月28日电(记者刘建通讯员甘光华)“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全国首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2002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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