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叶明忠 苏碧映)昨天,清远市中级法院
对发生在清远盐业总公司的三宗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
私分国有资产三罪并罚,判处该总公司原总经理卢震有期徒刑14年;以贪
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判处该公司原财务部经理曹素华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以贪污罪判处该公司原经营部经理冯少华有期徒刑5年。同时,对三人各
处相应财产刑。
卢震今年49岁,因涉嫌经济犯罪于今年8月1日被拘留,8月13日
被逮捕。其时,他已调任珠海盐业总公司总经理、珠海食盐专卖局局长。经
法院审理查明,卢震在任清远盐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受贿8·75万元;
贪污88万元;组织私分国有资产67·8万元,个人分得21万元。
开庭审理时,卢震的辩护人提出卢震私分的不是“国有资产”。法院审
理认为,卢震私分单位小金库的款项,是应该入而没有入财务正规账的售盐
款、运费补贴。不管存在形式如何,不影响其国有资产的性质。
曹素华与冯少华都是女性,法院审理认定,曹素华贪污公款19·63
万元,私分国有资产5·5万元;冯少华贪污公款39·08万元。曹素华
是在卢震的指使和授意下参与犯罪,并退出全部赃款;冯少华有自首情节,
又能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退清赃款。两人都获得了减
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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