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通讯员叶明忠、苏碧映)昨日,清远市中级法
院对清远盐业总公司经济犯罪“窝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私分
国有资产三罪并罚,判处清远盐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卢震有期徒刑14年;以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判处原财务经理曹素华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贪
污罪判处原经营部经理冯少华有期徒刑5年。同时,对三人各处相应财产刑
。
卢震今年49岁,因涉嫌经济犯罪于8月1日被拘留,8月13日被逮
捕。可笑的是,当他被拘留之际,他已调任珠海盐业总公司总经理、珠海食
盐专卖局局长,从新任局长到阶下囚,前后时间不过10余天。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震在任清远盐业总公司经理期间,受贿8·75万
元;贪污88万元;组织私分国有资产67·8万元,仅他个人就分得21
万元。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卢震的辩护律师提出卢私分的不是“国有资产”
,卢震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审理认为,“小钱柜”的款项,是该入
而没有入财务正规账的售盐款、运费补贴,不管其存在形式如何,都不影响
其国有资产的性质。作为卢震的同伙,该公司财务经理曹素华贪污公款19
·63万元,私分国有资产5·5万元;经营部经理冯少华贪污公款39·
08万元。因曹素华是在卢震的指使和授意下参与犯罪,属于从犯,并退出
全部赃款;冯少华有自首情节,又能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且退清赃款,因此两人都获得了减轻处罚。
卢震主要犯罪事实
1998年6月,卢震在担任清远盐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发包本
公司养殖基地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该工程的承建商曹某给予的人民币8·
75万元。
1998年8月至今年7月间,卢震共七次贪污公款88万元。其中,
四次以购房及装修为名贪污,三次发生在其即将调离清远的时候。椐卢震供
认,他对省盐业公司分的房子不满意(卢震来清远前,在省盐业总公司任老
干科科长),受本公司一些中层干部的鼓动,同意买房,在广州同福路买了
一套新房。买房加装修,他共贪污账外公款55万元。
今年6月到7月间,卢震得知自己将调离,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
他当即决定清理“小钱柜”,于是又贪污公款33万元。卢震贪污作案的手
段很简单,写条子或直接要求保管人员拿钱就行了。
今年6月28日,卢震调离在即,便叫曹素华列个名单把冯少华保管的
小金柜里的21万元分了。曹素华列了一份9人的分钱名单,她自己分到1
·5万元,冯少华也分到3万元。卢震当然不会让自己吃亏,分了5万元。
7月3日,卢震与曹素华商定后,又把42万元公款分给公司部分干部员工
。这次,卢震更是占“大头”,一人独得16万元。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