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普查工作在省政府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办法,省里成立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组成的第二次全省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原则上采用划分普查小区逐个清查的方式进行。普查的登记工作应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年检和注册登记,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或统计登记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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