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毛国强公民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将按工伤予以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奖励机构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经多次修改和社会公开听证,《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正式审议通过。从此,见义勇为行为将受到法规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流了血不会再流泪。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医疗费的解决,《条例》依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3种解决办法。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由行为实施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同时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的有关单位、机构,对加害人依法享有追偿权。
《条例》还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受伤,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享受职工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无工作单位的,其伤残补助由民政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发。”
《条例》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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