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 为扼制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省政府于日前发布实施《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级监察机关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监察机关对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一部重要的程序性法规。
根据该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一) 煤矿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以下等级处理:1.一次死亡1至2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2.一次死亡3至9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市(地)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3.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4.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报监察部处理或按监察部授权执行。除按上述死亡人数分级调查处理外,对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监察机关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二)建筑、交通、消防等其他行业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监察机关派出人员参加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二)调查人员在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并写出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报告。(三)监察机关召开监察委员会或执法监察办公会议,听取调查人员的汇报、讨论处理建议报告,对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四)由负责调查的监察机关将对监察对象的处理意见向国家授权责任事故综合批复的部门进行通报。(五)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的组成部门对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行政处分意见不一致时,参加调查的监察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家授权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复建议,作出结论性意见。(六)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事故进行综合批复后,参加调查的监察机关应将有关案卷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落实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乔杰)(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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