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实施?如何实施?千家万户明明白白“对号入户”
本报讯 记者徐昌宇、刘海陵,通讯员肖定东报道:广东省政府向全省下发了《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后,各市、县公安局纷纷致电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询问改革何时开始实施,如何实施?昨天,广东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下发了《广东省公安厅贯彻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实施办法》,使广东户 籍改革拥有了“操作手册”。
户口簿不设户口性质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也就是说,新的户口簿中不再有农业、非农业等人口性质的区别。
迁户口省内省际不同
省内户口迁移: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省际户口迁移: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广东的,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的户口性质。属广东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住在农村从事农(种植)、林、牧、渔等行业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等行业的人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原国营农场、林场、经济作物场的职工,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未成年小孩迁移,属随迁的,根据其随迁亲属的户口迁移,单独迁移的,根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迁移。
符合“准入条件”一律准予入户
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指标,取消“农转非”制度。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进城人口准入条件,包括:吸纳人才的入户条件、亲属投靠入户的条件,投资、购房入户的条件以及其他类型的入户条件,凡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批准入户。
买房建房两年内解决入户
在广东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可迁入户口;在此之前已购买商品房,并已入住尚未入户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年内逐步予以解决。
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入住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牌号码。一套商品房只允许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转让后的商品房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属合资购买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入户。关于购买商品房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确定,主要是指商品房的面积。
小城镇入户很方便
在小城镇(含县城镇、建制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居民,可准予落户。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或长期租赁(期限由各市、县确定)的合法住宅,长期租赁的住宅应具有房管部门提供的租赁合同,与个人签定的合同没有效用。
人才入户更简单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人才,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工作合同,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穗深以外夫妻投靠随时办理
各地(广州、深圳除外)的夫妻投靠入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广州、深圳两市的夫妻投靠,入户时可对婚龄有一定的限制,但不得超过5年。广州、深圳市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制定分期分批解决的计划,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部解决。
院校新生入户省内省外有别
就读于广东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后,由学校统一造册,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毕业后,注销学校暂住登记,落实单位的应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因家庭户籍变动的,学生户口也应予随迁。
就读于外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入学时仍需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省外院校;来广东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需将户口迁至省内院校,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投资捐赠一定数额可入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广东投资兴办实业、捐办公益事业,投资及捐赠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可准予其境内亲属入户。外地居民前来投资兴办实业、捐办公益事业,有一定投资额或年纳税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可准许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的投资、捐赠、纳税及入户人数标准由各市、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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