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九日电(刘玉民于晶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十八日组织的“防范金融风险及规范金融行
为研讨会”上,有关法学专家认为,防范金融风险不能仅靠行政手段,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破产法》等相关法律。
研讨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书面致辞中指出,由于中国处于特定的经济结构转型时期,金融在健康
稳健运作的同时,也面临着非法金融活动比较严重、不良 资产比例过高等问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借款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加剧了银行的坏帐率,同时
造成了金融行业信用的降低,而此前所采用的行政手段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破产债务人也因不承担责任,必然要钻破产漏洞,
因此应尽快出台《破产法》。
对那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帐目混乱等情况,王教授强调,在信用低下的现实中,不适用完全实施
有限责任制,所以需要尽快完善《公司法》。另外,目前中国的许多担保形式还没得到确认,现有的担保方式还不够,《担保
法》也应予以完善。
据了解,金融案件的数量在中国整个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在高级法院甚至已经达到了一半左右。另
外,金融案件影响范围广,金融纠纷涉案标的额也相当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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