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忠仪记者刘建)上海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工作中,通过严格管理和规范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三年来上海法院审理的175件破产案件里,无一例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
把好破产案件立案审核关,是上海法院的一条重要经验。自1998年起,上海法院破产 案件受理采用集中审核制。各法院受理破产立案前必须请示市高级法院,由高院审核批准。1999年,高院专门成立了破产合议庭,加大审核力度,如发现资产状况严重不清、注册资金严重不实或有其他问题可能导致逃废债务的,不予立案或敦促企业在立案前解决问题。2000年上海市高院共审核71件立案请示,有8件未获批准立案,在2001年的70件立案请示中,又有8件未获批准立案。今年7月,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将其全额投资设立的十多家企业并入该企业作为一个企业整体申请破产,为避免关联企业间资产、账目混同而可能产生逃债行为,法院要求对该企业和各子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分拆。分拆之后,法院发现有一个子企业管理极度混乱,大量财务账册缺失,财务状况极不明晰,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因该企业隐匿、遗漏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法院没有准予这家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针对一些企业人员在破产前和破产清算中故意隐匿、侵吞企业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法院严格审理,坚决打击。去年以来,上海有关法院先后发现三起隐匿、侵吞事件,相关当事人均被严肃处理,并追回了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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