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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买卖法院居间 蛋打雀飞找谁申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0日08:50 法制日报

  有这样一件事:作为被告的债务人无力还钱,但它的商标还颇有价值,法院便居中请来第三人买下商标,兑现的钱就还给了债权人。这本是一件好事,债权人得到了钱,债务人摆脱了负担,法院解决了“执行难”,第三人以满意的价格买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一举四得,皆大欢喜。可是,这第三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它钱也花了,东西却没得到,白白造成了巨额直接损失,还落个投诉无门的悲惨境地,成了名副其实的“冤大头”。

  巨款买商标买来巨额损失

  2001年12月中下旬,记者在广东、山东两省的四家法院,以及有关企业生产现场采访调查,基本弄清了上述有关事实,说来让人拍案惊奇。

  1999年7月16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另案债权人深圳佳申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公司,就“爱多”影碟机和电话中文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同日,深圳中院做出裁定,将上述商标过户给中山爱多公司。7月23日,中山爱多公司按裁定要求,将730万元转让款打到深圳中院账上,另外20万元打到佳申公司账上,依照深圳中院裁定完成了全部付款义务。

  在深圳中院出面办理商标过户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却于1999年10月回函说,上述商标的英文商标也必须一并转让,否则不予核准过户。然而此时,有关英文商标却被山东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为清除影碟机英文商标“一并过户”的障碍,广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深圳中院、济铁中院四家法院于2000年4月5日进行协调,达成法院间的协调结果,深圳中院据此做出一份裁定,此两份文书的主要内容是:由中山爱多公司出资1000万元买受该英文商标等15个相关商标,并于2000年12月20日前付清款额;中山爱多公司首付200万元,余款每月按平均比率支付,如连续两期(月)不按期支付,就将商标转让给他人;在付款期间,中山爱多公司具有商标使用权。

  不日,中山爱多公司通过深圳中院向济南铁路法院首付了200万元。同年4月11日,深圳中院裁定将两个影碟机中英文主流商标转让给中山爱多公司,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亦予核准。但其他十几个“爱多”相关商标却一直无法过户到中山爱多公司名下,深圳中院同意该公司暂停付款。

  2000年12月18日,济铁中院即以中山爱多公司“违约”为由,将深圳中院本已裁定转让给了中山爱多公司的商标,再行裁定转让给了汕头市南安企业有限公司,并通知中山爱多公司没收其首付的200万元,还令其赔偿商标贬值损失250万元。汕头南安公司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执法部门投诉,导致已将“爱多”商标投入生产的中山爱多公司及相关企业被查封,又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商业信誉也备受损害。

  几家法院表态各异

  2001年12月18日,记者来到深圳中院,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白副院长同意让有关法官介绍情况。但办理此案并熟悉有关情况的执行庭副庭长张和平却一再回避,他通过新闻办的同志传话说此案正由广东省高院协调,让记者到广东省高院采访。在记者的一再请求下,该院新闻办的同志第三次与其联系,张的手机关了,办公室电话也没人接。记者不明白,最清楚此案办理过程的法官为什么不愿出面客观介绍一下情况?有何难言之隐,不得而知。

  12月19日,记者来到广东省高级法院,曾参与本案协调工作的执行庭负责人谢鲁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此案涉及广东和山东两省法院,我们才参与进来。但具体操作者是深圳中院,后来发生的事我们没参与,也没有人向我们反映过,我们不清楚。记者拿出深圳中院于2001年1月给广东高院发来的请求尽快协调该起纠纷的紧急报告,谢鲁说对这个报告没有印象。记者向其请教:四家法院的协调会,中山爱多公司根本没有参与,那么协调会达成的协议怎会对该公司有约束力?他回答,深圳中院应该征求过中山爱多公司的意见。

  12月20日,记者又赶到山东省高级法院,就这一问题再次请教该院执行庭一位负责人。他说,我没有参与此案的协调,但我想如果当事人没参与协调会,又没有其他特殊情形,协调会达成的协议就不应对它有约束力。

  法律专家评说此案瑕疵

  这起著名商标转让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的一些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学者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俊海认为,这种一举四得的事情当然是件好事,但这个好事要做好,要保证标的物即商标本身没有任何瑕疵,否则将极大地损害法院的权威和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本来当事人是非常信任法院的,认为法院居中协调此项交易是可信的、妥善的,法院不能将“不干净”的东西卖给当事人。法院更不能将因其内部安排不周造成的后果转嫁给善意的第三方买主。

  有专家认为,深圳中院最早做出转让商标的民事裁定被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退回,说明这个裁定是无法执行的、有瑕疵的裁定。然而正是由于这个裁定,使中山爱多公司将730万元打到深圳中院的账户上。接着,深圳中院明知商标的转让交易已无法进行,却将这笔有问题、并未排除争端的款项处分、执行给了债权人,使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中山爱多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里,深圳中院相当于商标转让交易的中介人,可视为一个与其他当事各方有着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民事行为参与人,由于它操作失误致使交易失败,中山爱多公司有权利要求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著名民法专家何山教授认为,济铁中院的裁定也是有错误的。从程序上看,它将案外人中山爱多公司列为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实体处分,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同时,法院内部已经协调确认本案由深圳中院管辖,济铁中院又另行做出裁定,出现了对立和冲突。从实体上看,济铁中院不顾中山爱多公司已支付950万元的商标转让款、并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事实,强行将同一商标重复查封,另行转让,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他建议尽快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本案,撤销错误裁定。

  还有的专家认为,四家法院协调会达成的意见,只有四家法院法官的签字确认,受让人并未签字确认,因此对受让人中山爱多公司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中山爱多公司所谓“违约”的依据。

  在这起商标转让纠纷案中,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法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此案给执法者及今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什么启示?有关各方对此案有何进一步的看法?记者将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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