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苒 通讯员刘照民)用于做“活检”的子宫肌瘤标本在邮寄中被三名小孩误丢进大宁河,标本主人范志秀将巫溪县人民医院、巫溪县邮政局推上被告席(本报曾作报道)。日前,巫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巫溪县人民医院赔偿范志秀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今年5月29日,范志秀被巫溪县人民医院确诊患有子宫肌瘤。6月4日,该院全部切除了范志秀的子宫。没有检测能力的巫溪县医院,便建议范志秀取标本至市肿瘤医院“活检”。但在邮寄过程中,县邮局却将标本弄丢了。范志秀因此向法院提出由医院和邮 局或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39万、精神损失10万元的要求。
巫溪县法院认为,范志秀与巫溪县人民医院的医患关系成立,患者享有获得病情诊断结果的权利,医院在未得到“活检”结论前,应将肿瘤切片送检以外的部分,进行妥善保存。此外,寄件过程中,医院想当然填写保价金额为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医院赔偿5000元的一审判决。法院还认为,邮局医院是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邮局不应针对任何第三者负责。
范志秀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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