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达诉美国柯达:法院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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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0日14:13 新闻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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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前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诉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上海柯达维修部的诉请不予支持。1993年6月,上海照相器材二厂开办了上海柯达维修部,此后在中国大陆进行了一些柯达视听器材设备的经营活动。1998年,柯达公司要求上海柯达维修部更名,今年4月,柯达公司在《解放日报》刊登了“郑重声明”,称上海柯达维修部未经柯达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柯达”文字及类似的标识于其企业名称中,严重损害了柯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上海柯达认为该声明损害了 其商业信誉,故诉至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柯达公司是“柯达”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合法持有者。根据第三人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照相器材二厂的协议有效期只有1年,且协议中约定成立的“美国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经营维修中心”与上海柯达维修部的名称不一致。而且,上海柯达维修部成立时未获得柯达公司的明确许可,其使用“柯达”名称也没有合法性。因此,柯达公司“郑重声明”的内容没有散布、捏造虚伪事实,不构成对上海柯达维修部权利的损害,法院一审没有支持柯达维修部的诉请。(记者董巍通讯员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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