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日电(记者朱大强)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今天向社会公布。
据称,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对中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二000年将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为二十二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今年又将制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定为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具体化的解释,完善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侵权等类型的侵权诉讼应当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该《规定》也作了具体解释。
《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进一步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这一《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七十九条“新的证据”进行解释,规范了举证时限问题。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并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完善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曹建明说,《规定》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又一重大举措,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利用诉讼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老百姓打官司更加方便,也更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曹建明说,《规定》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后民事审判的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入世后的法制环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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