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根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已经取得法律专业专 科学历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29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 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 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 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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