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姚远铭)元旦、春节将至,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警惕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可通过12358举报。
据市物价局介绍,国家计委日前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施行。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行为被明确定为价格欺诈。消费者需要警惕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销售处理商品不标明处理品及其价格的;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
对这些违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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