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刘广铭/摄
新华网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杨越)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知炳受贿一案,今天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知炳,男,汉族,大专文化,1943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曾任广西柳州市市长、市委书记。2000年1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公诉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知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1992年至1999年期间,刘知炳为柳州市外贸公司经理朱春鹤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其妻何家丽,先后21次非法收受朱春鹤给予的30万元人民币、1.8万美元和8万港币;1996年至1999年期间,刘知炳先后7次,非法收受柳州市有色冶炼总厂厂长张思难给予的1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为张思难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1992年至1999年期间,刘知炳先后9次非法收受樊杰给予的5.2万元人民币,为樊杰任柳州市政府驻北海办事处副主任以及南宁办事处主任提供帮助。
被告刘知炳于1992年至1999年之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866322元,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法庭对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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