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之后,各界很快有所反应。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周路提出了这样一个看法:《条例》通过“法”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加以保护,是在以新的思路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天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水平的一个标志。
从“法”的角度,周路所长说,见义勇为本是道德行为,而《条例》却用法律的形式 倡导、支持、鼓励了这样一种社会道德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条例》是“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种精神的完美结合。周路所长分析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20年中,经济体制发生了转型,综治工作也在逐步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例》以用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替代行政命令、以设立基金并允许增值的方法来保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济支持,这些正是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结果,但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新进展。周路所长介绍说,他们在多次民意调查中发现,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改善的呼声始终较高。而《条例》的即将实施正是对群众这种心愿的体现,但更重要的是《条例》是在进一步实践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群众路线。发动全社会、发动群众参与社会综治活动。天津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统计中,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这次审议通过《条例》,从倡导美德到给“英雄”以法律保护,是天津社会综合治理新努力的一个方面,同时由于其所代表的先进性而又成为体现天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水平的一个标志。(本报记者 吴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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