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配合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昨天本市开展了有关宣传活动,静安、徐汇、崇明等18个区县的宣传点上人头攒动,市民踊跃咨询。
目前,本市的大气污染呈煤烟型和石油型并重的复合型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尤为突出。《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针对上海实际作出多项突破: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明确“无排放许可证或无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在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方面,将《大气法》规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细化为在本市特定区域内划分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明确规定在无燃煤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在基本无燃煤区限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并规定除已批准建设的,本市不再新建燃煤电厂;在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方面,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方面,针对油烟污染问题突出的状况,按照源头控制和新建从严的原则,明确规定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记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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