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李斌)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即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今天在此间指出,海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占地有价,用海有偿。田凤山在今天全国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等联合举行的“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座谈会”上说,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这就为建立集中统一 的海域监督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海域使用实行功能区划制度,所有用海项目,只有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才能审批,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海域的科学、合理利用。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一部管海、用海的国家法律,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拓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无序、无度、无偿”现象越来越严重。在一些海区,开发秩序混乱,用海纠纷频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局部海域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有些资源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这种情况说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制定一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完全是符合实际的迫切需要,也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田凤山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这一法律,有计划、分步骤,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用海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持续广泛地宣传,切实做好法律的普及教育工作;要完善措施、全面落实,进一步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要认真贯彻,坚决执行,把贯彻执行海域法与加快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相结合。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等联合组织召开。布赫、周铁农和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新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分为总则、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54条,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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