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徐来)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本报将在近日刊登《规定》全文)。
据介绍,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又没有系统、具体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既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又容易使一些当事人 利用证据规则不完善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一情况的存在,影响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成为妨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规定》以《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民法院的改革依法有序进行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规定》全文六部分,共八十三条,主要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举证时限问题;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及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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