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李术峰) 国务院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进口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出版管理条例首次作出的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 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条例还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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