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3号
《出版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出版管理条例》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鎔基近日签署第343号国务院令,公布《出版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出版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8章68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完)
《出版管理条例》显示:出版单位卖书号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李术峰)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显示,与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比,对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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