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记者谭焱 王斯报道 原广西区党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知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刘知炳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0年1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刘知炳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后移交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知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折合人民币86632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昨天的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刘知炳的受贿事实,控辩双方就刘知炳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知炳在庭上也百般狡辩,认为自己收一部分钱不是受贿,而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和向朋友“借”的。
主要受贿事实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后,查明刘知炳主要有下列受贿事实:
(一)1992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刘知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柳州市外贸公司经理朱春鹤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其妻何家丽,先后21次非法收受朱春鹤给予的30万元人民币、1.8万美元和8万港元。
(二)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刘知炳先后3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柳州市有色冶炼总厂厂长张思难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先后7次非法收受张思难给予的1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
(三)1990年、1993年,被告人刘知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柳州市工商局局长黄福华的妻子由柳州市第五中学调入柳州市档案局,为黄福华担任柳州市工商局局长提供帮助,并于1994年至1997年期间,先后6次直接或通过何家丽非法收受黄福华给予的2.1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
(四)1990年、1991年,被告人刘知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柳州市交通局局长王遥的妻子由柳州市工程机械厂调到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王遥担任柳州市交通局局长提供帮助,并于1994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6次通过何家丽非法收受王遥给予的2.8万元人民币。
(五)1992年至1995年,被告人刘知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批准柳州市财政局拨款对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分行进行奖励,并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行行长刘洪占给予的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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